档案查借阅利用须知
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1、因公查阅各类档案,须持本单位加盖公章及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的介绍信方可办理;如查阅非本单位所归档案,须经立卷单位负责人批准;查阅机密档案必须是中共党员且两名以上在场。
2、因私查阅各类公开档案,如无单位证明,须携带本人工作证、身份证,说明利用目的后方可查阅。
3、借阅档案仅限于校内各单位及个人,须持本单位加盖公章及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的介绍信,借出的档案不得损坏、不得转借他人并严加保管,借阅时间超过一星期须办理续借手续。
1.凡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进行查阅利用。
2.校内各部门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一般情况下只限于本部门形成的档案资料,查阅非本部门形成的档案资料,须经档案馆长同意后方可查阅。
3.外单位人员查阅与本人有关的档案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委托查阅档案,须持有委托函和查档人有效证件方可查阅;查阅其他档案,须持有相关单位介绍信和查档人有效证件方可查阅。
4.查阅档案,只限在档案馆查档室内查阅。
5.凡查阅涉密档案,必须按照《南通大学涉密档案管理规定》中相关条款,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6.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委会议记录或校长办公会议记录时,需持有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并经档案馆馆长批准后方可查阅,档案馆人员不得擅自提供。
7.凡借用涉及科研课题,专利、产权等项目的档案时,需征得主管部门或课题负责人、专利或产权负责人同意,并经档案馆馆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8.凡查阅档案馆重要史料,须经档案馆馆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9.档案馆馆藏一般档案及资料原则上不予外借,若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须借出时,须经档案馆馆长批准,并应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借期不得超过一周。
10.查、借阅档案者,在查阅档结束后,应在档案人员的指导下填写《档案利用效果信息反馈表》。
11.查、借阅档案者对档案负有安全、保密责任,不得损坏、丢失、抽取、折散档案,不得转借、翻印和涂改,归还时应当面核实。
12.查、借阅者需复制有关档案内容,一般情况须经档案馆接待人员同意后办理复制登记手续,特殊情况须经档案馆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
13.查、借阅者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档案法》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