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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档案数据权探析:提出、内容及保护路径
发布日期: 2022-08-30 录入员: 邱立 来源: 档案馆

摘 要】 大数据时代,档案数据的价值正在被重新发现与定义,档案数据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跨境流通、权责不清、群己边界含混等问题,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也对我国的社会治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档案数据作为当下与将来的一项重要战略资源,实质上离不开对档案数据的权属划分,因此在数据化发展进程中,必须明确档案数据权的内涵,同时推进档案数据治理,强化技术支持,加快立法进程与树立伦理秩序,尊重档案数据权,营造数据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与水平。


大数据时代,随着数据应用的普及与深化,与数据相关的权利问题越来越突出,反映在档案领域表现为档案数据使用权限边界模糊、档案数据跨境流通、档案数据产权保护等方面,而与之相对应的是相关法律制度缺位,技术手段支撑力度不足,档案数据伦理失序,这一现状带来的两难局面已经严重阻碍档案数据治理与发展。对数据的保护和传播催生对新权利——数据权的发现,数据对社会生活的广泛渗透与传播流动客观上赋予了公众包括数据权在内的个体权利。[1]档案数据作为数据的重要内容和战略资源,面对这一场重要的时代转型和新的变革,任何单一固化的模式都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为了推进档案数据治理,保障档案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与组织的合法权利,维护国家主权完整与发展利益,促进档案数据开发利用,我们有必要对档案数据权的探讨和研究。

1 数据权与档案数据权问题的提出

1.1数据确权问题提出的背景

首先,对数据权问题的探讨缘起“大数据悖论”。Richards N.E.曾提出大数据的三大悖论:透明化悖论、身份悖论和权力悖论。[2]大数据信息透明化要求与搜集信息的秘密性过程之间的冲突、身份识别的目标与牺牲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改造社会的进程中耗损个人权利让权于主要权威机构之间的悖论,不断验证大数据在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在以个人权利的牺牲为代价。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都在使人们的数据量发生巨大变化,进入大数据时代,数据具有巨大的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具有无限的发展空间。由此引发个人隐私泄露、信息安全、社会安定、国家安全等问题,数据乱象层出不穷,正是数据主体的权利被忽略导致的数据无序的现实。出于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人们对数据权进行了持续的探讨,在人们的数据观念的保护下,数据权利正在快速成长。以数据权为依据,重建数据秩序,谨慎地构建数据权体制,才能够得以享用大数据时代带来的高效便捷。

其次,重建数据秩序需要数据确权。随着数据积累量的增加,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利用等各个环节均可能产生新的社会问题,亟待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对其加以调整,在所有环节中,数据确权可能是任务最艰巨的一环。必须积极探索数据确权的适宜路径,只有攻克数据确权,后续才能有效引导、规范大数据活动,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和保障社会公共福祉,维护数据行为活动个人的合法权益及数据私密安全性,引导数据资源合理高效地利用。在大数据时代,人们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所带来的一切美好,必须谨慎地建构数据生态中各项相关权利,并在其基础上建立起基于数据权的新秩序乃至是新的制度体系。

1.2数据权的提出呼唤对档案数据权问题的探讨

英国首相卡梅伦最早提出“数据权”一词,称其是信息时代每一个公民都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3]对于数据权乃至档案数据权的提出与保护,不仅是对传统民事权利的发展,更是一项新型权利的构建。深圳2020年7月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享有数据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数据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数据的自主决定、控制、处理、收益、利益损害受偿的权利。”这是国内地方立法首次对“数据权”做出了了界定。[4]2021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5]由此看出,国家保护个人、组织数据相关的权益,该法成为个体在信息社会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最重要的法律准则。上述法律法规、政策条例仅规定了数据权,对于更加具体的档案数据权尚未涉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数据权的回应,本文认为,档案数据作为数据重要的组成部分和关键子集,对数据权的探讨的同时,应该同样重点关注在国家治理,产业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基础支撑作用的档案数据资源的确权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规定“对于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国家安全、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公民公共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6]《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确定出境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7]相关法律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存在空白,因此在法规衔接、具体流程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数据权的客体已经扩展到具有普遍意义的数据层面,它不仅仅包含有明确含义的个人信息、知识规律等,还包含更多的档案数据,产生的权利已经超越传统的民事权利的范畴,现在法学界、图情学界乃至经济学界对数据权这一新型权利积极展开研究讨论,对数据权不断深入细化的研究必定会扩展到档案领域,数据时代档案学科领域开辟了新的研究空间,强调档案数据治理。档案数据治理要求明确档案数据权属和相关各方的安全责任,[8]档案数据面临数据质量、集成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伦理等诸多问题都与数据确权问题重合,可以说数据确权是保护档案数据权利的重要内容,对数据权的研究探析会进一步引出档案数据权的钻研探讨。现阶段我们一直呼吁档案数据治理,探讨档案数据治理范式,而档案数据权问题的研究,是对档案数据治理的有序进行的关键,因此,本文试图探讨档案数据权,明确档案数据权的内涵,分析档案数据权体系,明确档案数据权发展的存续条件,促使档案数据更加有序高效的为档案治理服务。

2档案数据权的内容

依照法律、档案、数据的多重视角,可以将档案数据权划分为档案数据主权、档案数据权利。这里的档案数据权利是指人关于数据的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在数据领域的具体化,[9]档案数据权利可细分为档案数据所有权、档案数据知识产权档案数据伦理权。

2.1档案数据主权 

随着人类活动范围不断扩大,数据空间成为继海、陆、空之后又一大主权领域空间,然而“当前数据空间基本处于事实上的无政府状态”。[10]大数据时代,档案部门根据已有的数据主权无法适应对海量数据的管控,档案数据主权应运而生。将档案数据主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档案数据主权指国家公权力及个人私权利下的档案数据主权,狭义的档案数据主权指国家的档案数据主权,可以概括为国家对本国档案数据进行独立自主、排除其他国家和组织干预的管理和利用的权力,这里着重论述的是新技术背景下国家主权的强化。维护档案数据主权,应当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档案数据在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必要明晰档案数据主权的概念。档案数据权作为国家主权在数据空间的拓展深化,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与主权,在边界模糊的数据空间,档案数据主权的提出是国际安全利益的重要体现。

2.2档案数据权利

2.2.1档案数据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1]数据所有权指的是对数据享有支配权,包括原始数据所有权与衍生数据所有权。[12]数据具有无形的特点,外界难以直观感受和认知,档案数据权属难以明确。从各类文章阐述的观点来看,基本上把数据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确定档案数据所有权的根本要素是在档案数据源产生过程中的生产要素属于谁。[13]对档案原生数据的所有权归属较容易界定,即档案形成者或依法接收的档案部门拥有其完整权利。对档案衍生数据的所有权归属则很难界定,档案数据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在档案数据生态中谁是数据占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有时候并非泾渭分明,很难对档案数据所有权主体进行溯源。因此,对于档案数据所有权问题,可以跳出对所有权问题的争论,引导问题的重心转向档案数据使用权或者控制权为主,[14]确保国家和档案部门掌握档案数据控制权,将档案数据资源在利用的过程中变成“活资源”。必须注意的是,档案数据主要依据其所包含的内容来界定权利与义务的,而非以档案数据存储在信息环境中程式为标准。关系国家安全、经济、民生、公共利益等档案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档案数据,无论是原生数据或是衍生数据,理应归于国家所有,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2.2.2档案数据知识产权

数据与知识具有高度相似性,可以将数据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并加以保护。档案数据作为数据的关键子集和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当享有知识产权。然而,知识产权的价值体现在对知识成果的独占性和垄断性上,而档案数据的价值则更多地体现在对信息的挖掘和分析上,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利用智慧产生“结果”,而档案数据本身并不一定有价值,真正的价值在于对其进行内容分析。所以除了对原生档案数据知识产权的划定,还要注重对档案衍生数据知识产权的定夺,界定档案数据专有知识产权,与著作权、专利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并列,成为知识产权中一种独有的权利。[15]在档案数据开放共享过程中无法明确谁使用了该数据,损坏了所有权主体的权利,造成对知识产权的严重侵犯。新修订的《档案法》中明确要求“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6]我国逐步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而档案行业却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在新技术的环境下,不能以传统的知识产权来解释,而是应该对传统知识产权的更新,将档案数据纳入知识产权,在档案数据的采集、存储、加工、利用、收益等方面,不得侵犯个人隐私、不得违反国家档案数据主权、不得违反公共利益等,注意信息技术的发展应用对档案数据知识产权的持续影响。

2.2.4档案数据伦理权

“伦理”是指在处理人类个体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时应该遵循的准则、方法和依据的道理,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17]大数据时代,档案数据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在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中广泛存在,人们利用档案数据的过程中往往会形成一种社会伦理关系,无限度数据滥用、数据泄露等侵权行为、数据事故层出不穷,对档案数据的保护面临着空前的挑战。除了立法方面的努力,我们需要明确档案数据伦理权,所谓档案数据伦理权就是档案数据的伦理秩序,是一种集中、有序、开放的档案数据新秩序。档案数据伦理权的核心是树立公共伦理信仰,在档案数据治理过程中建立和谐关系,追求档案数据效用的最大化。从档案数据的价值和利益等多重因素进行考量,注重行为的合理性,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衡量,推动档案数据价值统一和建立道德信念,化解矛盾,规避风险,协调利益均衡,构建档案数据伦理秩序,才能保障档案数据治理过程中合理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达到档案数据最善治的根本目的。

3档案数据确权的根本路径

3.1赋权——推进档案数据治理是核心

档案数据治理是制定标准、规则、政策和执行以确保遵守档案数据管理的最佳实践,[18]需要对档案部门、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档案数据的可用性、完整性、安全性进行全面管理。档案数据治理融合了两个主要方向: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数据转型,是在信息技术发展、数据滥用、数据泄露等乱象显现等背景下应势发展而来。首先,要健全与档案数据特别是档案数据权有关的法法律法规,赋予档案数据治理的决策权,明确档案数据权的内容及档案数据确权必须遵循的原则,从宏观上应对档案数据确权等问题。其次,要重视多元主体协同共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以档案部门元治,其他主体协治,采取多样化的手段来治理档案数据,应对不同场景下档案数据权的维护,在技术、制度、人文等取向下构建起档案数据权保障体系,从中观机制层面积极应对档案数据权的问题。最后,要强化对档案数据权的控制,提高档案数据的保有、管理和利用水平,在档案数据权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发掘和释放档案数据资源的潜在价值,实现数据质量提升,从微观控制层面展开档案数据治理。

3.2控权——强化技术支持是基础

档案数据权一定程度上受到信息技术水平的管控与制约,数据的再复制和再利用代价较小,很可能带来更大的安全风险,有关档案数据权问题的争议,如档案数据跨境流通,隐私侵犯、档案数据泄密等问题与信息技术密切相关,因此,强化技术支撑,以技术赋能加强对档案数据权的有效保障势在必行。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能够对档案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实现治理流程优化,达到最优治理的目的。例如区块链技术可以提供数据加密、分布式记账、智能合约等多项功能,通过区块链加密传输,与智能合约相结合可以实现对档案数据的精准控制,将档案数据上传到链上,在技术方面就有了安全保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能够有效弥补传统技术难以实现的档案数据关联,做到事前预测,事中管理,事后维护。一方面,在档案数据安全监控方面,利用信息技术将原本无序、分散、孤立的档案数据有效集中,通过大数据精准分析,对相关风险进行计算、预测、屏蔽,以防止档案数据侵权行为的产生,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另一方面,在档案数据的流通利用、传递,共享利用过程中,面对网络攻击、数据泄露、数据篡改窃取等情况,可利用加密技术、区块链技术等构建数据安全壁垒,自主维护档案数据权。

3.3确权——加快立法进程是保障

档案数据权利由法律确认,解决档案数据权的相关问题,立法是根本保障。法律在数据领域中的局限性在于,数据是由代码决定的,不服从任何脱离代码的人为干涉,所有人也无法脱离代码将之置于可能的控制之下,然而,法律虽然不能从自然法则的层面对技术产生影响,但可以从人的行为角度对技术的具体展现形态发生影响。[19]档案数据权利需要在国家和法律的承认与支持中获得力量。首先,就其表现形式而言,档案数据权利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载体。其次,就实体内容而言,档案数据的合法权利必须由国家法律予以确认并保证实现,通过法律维护档案数据活动的安全、秩序、公平和正义。档案数据权只有通过立法、执法与司法的保障才能实现。法律是档案数据权利的后盾,没有法律的保障就无从享有档案数据权利。当前,档案数据归属不明、权责不清、隐私伦理等问题普遍存在。但档案数据权属缺少相关的法律界定,[20]不同档案数据权在不同场景下的权属问题缺乏明确界定,只有一些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无法在推动档案数据开放共享、防止档案数据滥用、侵犯隐私等问题上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因此,亟待采取有针对性的手段,加快档案数据立法进程。法无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为。法律是明确界限、减少冲突的重要途径,加快立法进程对于明确档案数据权具有重要意义。

3.4保权——树立档案数据伦理秩序是手段

树立档案伦理秩序是除档案数据立法之外,保护档案数据权利的有效手段。大数据时代,档案数据利用与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档案数据的利用在解放我们的同时也在束缚我们,档案数据伦理秩序关系到个体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利益。按照恩格斯的理解“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21]我们需要积极树立档案数据伦理秩序,建成一种集中、有序、开放的档案数据伦理秩序。在档案数据的生产、收集、管理和利用等各个阶段,都有必要深入思考,进行道德衡量和法理梳理,以实现档案数据价值的连贯性和道德信仰的建立。一方面,政府部门在档案数据伦理秩序方面积极进行价值引导,与档案部门共建共享数据平台,以均衡档案数据利益、价值与应用场景。同时,档案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要提升数据素养,强化档案数据权利意识,树立起档案数据伦理秩序,从源头上上防范法律和规范真空的范围。

作者/顾安清

来源:2022.06.07 档案管理杂志社编辑部微信公众号

原载:《档案管理》2022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