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章程
南通大学档案工作委员会条例
发布日期: 2019-11-26 录入员: 陶漪 来源: 档案馆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全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推动我校档案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通大学档案工作委员会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审议、监督、组织落实档案工作制度的执行。

第三条  南通大学档案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管档案工作的校长、有关职能部门分管档案的负责人及档案馆馆长组成。

第四条  南通大学档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宣传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二)审议学校档案工作规划和重要的法规性文件;指导、督促档案年度计划的实施。

(三)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学校的考核制度和档案人员岗位职责,对优秀专、兼职档案人员和突出的服务成果、研究成果,由档案工作委员会审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在全校档案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

(五)听取对学校档案工作的意见,向校领导提出可行性建议,并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六)听取校档案馆馆长的年度工作报告,并对档案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校档案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学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工作会议。

第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