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章程
南通大学校史及年鉴编写领导小组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 2019-11-26 录入员: 陶漪 来源: 档案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校史及年鉴编写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使校史及年鉴真实、全面地反映学校历史演变和办学概况,以助今人和后人总结经验,弘扬传统,改革创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通大学校史及年鉴编写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指导、协调、监督校史及年鉴的编写、审议校史及年鉴内容的决策机构,对学校党委和行政负责。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分管党务及档案、教学、科研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监察处、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部、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基建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正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档案、教学、科研的副校长担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设秘书一名,由档案馆馆长兼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1.根据校史及年鉴的编写要求,建立一支由各部门、学院及相关人员组成的专兼职编写人员队伍,并对他们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2.根据我校的办学历史,在充分利用现有的档案资料的基础上,组织协调多渠道、多途径的广泛收集校史及年鉴编写的历史资料;

3.制定体现我校办学特色的校史编写方案及落实完成的具体措施,提交学校党政会议审定;

4.负责审批、预算、监督校史及年鉴编写专项经费的使用; 

5.办理学校交办的与校史及年鉴编写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凡需经领导小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会前由秘书整理议案,提交会议讨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九条  本条例由南通大学校史及年鉴编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