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校史及年鉴编写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使校史及年鉴真实、全面地反映学校历史演变和办学概况,以助今人和后人总结经验,弘扬传统,改革创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通大学校史及年鉴编写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指导、协调、监督校史及年鉴的编写、审议校史及年鉴内容的决策机构,对学校党委和行政负责。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分管党务及档案、教学、科研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监察处、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部、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基建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正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档案、教学、科研的副校长担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设秘书一名,由档案馆馆长兼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1.根据校史及年鉴的编写要求,建立一支由各部门、学院及相关人员组成的专兼职编写人员队伍,并对他们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2.根据我校的办学历史,在充分利用现有的档案资料的基础上,组织协调多渠道、多途径的广泛收集校史及年鉴编写的历史资料;
3.制定体现我校办学特色的校史编写方案及落实完成的具体措施,提交学校党政会议审定;
4.负责审批、预算、监督校史及年鉴编写专项经费的使用;
5.办理学校交办的与校史及年鉴编写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凡需经领导小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会前由秘书整理议案,提交会议讨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九条 本条例由南通大学校史及年鉴编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